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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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发送、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发送、传播新闻等视听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和
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电话交换台、站,无线电通讯网络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必须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破坏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
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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