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对于这两个罪行,许多人可能很陌生,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两种罪行的概念,然后再给大家借他们的区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斡旋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这两种罪行的概念,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犯罪主体不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