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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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8个,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
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8个,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前六个罪名划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两个罪名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笔者认为将商业贿赂划分给两个机关侦查,不利于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易造成两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使贿赂犯罪有机可趁,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
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1995年2月2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涵括商业贿赂。
公安机关由于管辖的范围狭小,起步时间晚,经验明显有限。同时,公安机关将主要警力、经费投入在侦破盗窃、绑架等刑事犯罪方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投入有限,重视程度不高。商业贿赂犯罪又具有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多、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更显力不从心。而检察机关被公认为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商业贿赂犯罪侦查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都很高。同时,检察机关善于查办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的职务犯罪,具有该方面的办案优势。所以将商业贿赂罪统一由检察机关侦查,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力和质量,有效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要彻底遏制商业贿赂犯罪,避免执法尴尬和混乱,必须建立长期而有效的打击机制。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势在必行,《反商业贿赂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侦查权,设定检察机关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门查处机关,既可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又能有效打击商业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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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什么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得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2. 目的明确。经营者给予单位或者个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以排除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竞争,获得交易机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 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增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断更新,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4. 侵权客体复杂。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是对正常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这些支付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如果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刑法中如何规定商业贿赂是什么意思?
商业贿赂犯罪有如下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等;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是实施了给予财物等贿赂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上如何规定商业贿赂是什么意思?
商业贿赂犯罪有如下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等;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是实施了给予财物等贿赂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