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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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商东雷、苏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副科长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5万元以个人的名义挪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一年后,陈某又因犯其他罪,携款逃跑,在逃跑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将5万元归还。刘某在明知其
作 者: 商东雷、苏荣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案情:
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副科长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5万元以个人的名义挪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一年后,陈某又因犯其他罪,携款逃跑,在逃跑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将5万元归还。刘某在明知其畏罪潜逃的情况下分三次将5万元款通过陈某的亲戚还给了陈某。后陈某被抓获归案,5万元已被陈某挥霍。
分歧:对陈某这笔5万元的定性意见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这笔应定陈某贪污罪,其理由是:1、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 逃期间又将这笔公款要回,并不打算以后再还,这时,其犯意发生了转变,变为占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按贪污 罪处罚,陈某先将公款挪出给他人使用,在潜逃期间又将挪用的公款要回,其行为可以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逃潜 ,应该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5万元应定挪用公款罪,其理由:1、对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应该以行为人开始的犯意为定罪依据,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 逃期间要回这笔款,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笔款不能归还,我们不能以不能归还而改变其定性,这只能作为其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否则,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2、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这一笔也不可以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认定携款潜逃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先挪出来,后携带潜逃 ,而陈某在潜逃期间要回自己挪给他人使用的公款。因此,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同时,如果刘某坚持原则,及时向单位报告,不把这钱还给陈某,也就是说没有刘某的违法,陈某也拿不到这笔款,因此,这一笔5万元不符合携带款潜逃的要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定罪并科以刑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97年刑法已取消“类推制度”,因此,我们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而将陈某的行为视为“携款潜逃 ”否则,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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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第3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王某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负责人王某授意会计张某以王某个人名义存入工行某营业部开立存折户,存折户存在有10年,余额一般在50万左右,存单如果由其控制,那就构成贪污罪。此罪判刑10年以上。
2、从王某一朋友妻子在农行需完成存款任务,取出20万,存入农行某营业部开通知存单(王某名义)性质来看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处理不当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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