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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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一九九七年,某县老建办,某县农发行及相关部门共同对开发性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估、论证,确认一批扶贫开发项目发放扶贫贷款。决定给某乡某村委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用于席草开发,同年12月8日,该村委书记文某某村主任刘某某用该村股份制山场的一块山

一、基本案情

  一九九七年,某县老建办,某县农发行及相关部门共同对开发性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估、论证,确认一批扶贫开发项目发放扶贫贷款。决定给某乡某村委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用于席草开发,同年12月8日,该村委书记文某某村主任刘某某用该村股份制山场的一块山场作抵押在农发行,取得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次日,文某某与刘某某将10万元分别以自已的名字各存5万元,存折由刘某某保管,此款未入该村行政帐而单独做帐。该款一部分支付贷款利息,评估费,村行政开支等项。另有5万元未经村委会讨论,文某某私自借给肖某私人买车。至今未能归还。2000年10月20日,某农发行向债务人文某某,刘某某发催收通知书,两债务人当即声明此款项已转入该村财务帐上,该村委该乡政府也分别出示此款项已被村里用去部分资金的证明。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某某利用担任村书记的职务之便,未经村委会研究讨论,私自把扶贫款5万元借给他人买车,至今未能归还,文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某某虽是村委会书记,但文某某刘某某所贷的扶贫款10万元不属于公款。两人的借款行为是文某某刘某某的个人行为,所以文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本案中10万元是个人借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是用该村股份制山场作抵押,但债务人还是文某某刘某某两人,该村委会只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本案中文某某刘某某将10万元用于村里部分正常开支,只能认定一种与村里的借款行为。(二)本案中,从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催款通知书也可以看出,明确该贷款的债务人为文某某刘某某。因此,文某某刘某某两人的贷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认定为该村委贷款缺乏法律依据,该贷款应由文某某刘某某负责归还。文某某借款5万元给肖某买车,属于个人行为,所以文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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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第3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王某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负责人王某授意会计张某以王某个人名义存入工行某营业部开立存折户,存折户存在有10年,余额一般在50万左右,存单如果由其控制,那就构成贪污罪。此罪判刑10年以上。 2、从王某一朋友妻子在农行需完成存款任务,取出20万,存入农行某营业部开通知存单(王某名义)性质来看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处理不当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以上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判重刑!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解答动态
周英豪律师
周英豪律师
18分钟前
这个事情联系一下应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张强律师
张强律师
52分钟前
你好,报案以后,派出所可以查
你好,可以把合约情况简述一下,帮助你分析
你好,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在平台留言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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