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与侵犯财产罪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7-05-2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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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污罪原来就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新刑法将贪污罪中分离出侵占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将挪用公款罪分离出挪用公司资金罪和原刑法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一并归入侵占财产罪。新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从某种意义说,也是侵犯国有财产的典型犯罪形式。因此,贪污贿赂犯罪与侵犯财产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
第一、同类客体部分重合。即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财产关系,都有可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新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的第 2款中专门规定,侵占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罪在一定条件下,应以贪污罪或者挪用款罪论处。
第二、部分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例如,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挪用等行为,既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手段,也可以是侵犯财产罪的方法。
二者主要区别是:实施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而贪污贿赂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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