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5日生一女。婚后,张某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吵架,李某无奈,在孩子出生6个月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在李某回娘家居住期间,张某同其他女性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完全忽视李某合法妻子的存在。经调解,张某愿意与李某离婚,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解析:河北郭律师认为,重婚在法律上有明确含义,《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类型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和第三者重婚:1、有配偶者重婚是指已经与人登记结婚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构成事实婚的。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没有统一联网,一个人可能在多个不同的地方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婚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个人第一次婚姻是法定婚,第二次无论是法定婚还是事实婚都会构成重婚罪。2、第三者重婚是指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而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重婚或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构成重婚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应该给无过错方适当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