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问询俩女孩,发现幼儿园保安对姐姐有疑似猥亵行为,家长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到现场调查情况,已于当晚对此事件立案,拘留了涉事保安。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处罚、成立条件、立案标准等相关内容。
(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二)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三)猥亵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四)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处罚、成立条件、立案标准等相关内容。根据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该保安对9岁的女孩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猥亵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犯猥亵儿童罪的,应该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