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国都市报报道,一位被拐卖的妇女阿兰,逃出家门到派出所报案,正好被当时的介绍人李某撞见。李某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便主动来到派出所请求警方将阿兰送还买主阿圣,结果“好事”没做成,却把自己“送”进了派出所。
据介绍,阿兰今年29岁,双脚残疾,家住澄迈县文儒镇盐村,她已经和丈夫路某生了两个儿子。一个月前,阿兰被同村妇女阿泰带到海口永兴镇喝茶,喝茶的时候,阿泰找到新坡镇君美村村民李某,打算把阿兰偷偷卖掉。李某便把此事告诉了本镇水柳村的70岁未婚老人阿圣,最终阿圣和阿泰达成协议,以 4000元的价格将阿兰拐卖,阿圣向李某支付了100元介绍费。阿兰被卖给阿圣以后,整天以泪洗面,但是一直没有机会逃脱。
5月30日早上,她向阿圣说:“我今天牙疼,想去镇上看牙。”阿圣信以为真,同意阿兰出去,阿兰一到永兴镇上,便把自己被拐卖的事向一位开三轮车的妇女倾诉,开三轮车的妇女同情她,便开车把她送到遵谭派出所附近。
来到遵谭派出所,阿兰向警方控诉自己被拐卖的经过。没想到,她走进派出所时,正好被路过的李某发现。李某心想:“阿兰想逃跑,我应该把阿兰弄回家去,送阿圣一个人情。”于是他走进派出所,对值班的联防队员小蔡说:“你帮我看好这个女的,我现在打电话让她的‘老公’阿圣来。”说完就要离开,这时候阿兰便向小蔡哭诉,李某正是自己被拐卖的介绍人,警方立即将李某扣留。
记者在派出所见到李某时,他丝毫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他对记者说:“阿圣一直没有老婆,我是好心好意,怎么现在倒怪起我来了?我只想送给阿圣一个人情。”当记者采访完毕时,李某认为事情已经结束,很自然的拎起包要回家,被民警拦住,满脸委屈。
此案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