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公交上被猥亵 拍男子相貌并踹下车

更新时间:2014-07-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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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1日下午,在沈阳市239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一女孩被一男子骚扰案件。公交车上威胁女孩被拍照并被踹下车。沈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警方按图抓获嫌疑人,于7月27日中午将涉嫌骚扰他人...

  7月21日下午,在沈阳市239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一女孩被一男子骚扰案件。公交车上威胁女孩被拍照并被踹下车。沈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警方按图抓获嫌疑人,于7月27日中午将涉嫌骚扰他人的王某(男,37岁,沈阳市铁西区人)查获。公安机关正依法对其进行审查。

  沈阳18岁的女学生艾艾(化名)是事件的受害人。就在公交车里,她被一名男子骚扰,她反转镜头,拍下了猥琐男。然后一脚踹向猥琐男的后腰,正巧车门打开,猥琐男被一脚踹了下去……

  艾艾还是学生,目前正放暑假。当时她在工业展览馆站上了一辆239路公交,当时正是雨最大的时候,车上人挤得满满的,没有座位,过道里转身都困难。她随着人群很快就被挤到了后门下车的位置,左手拿着杂志,右手用手机刷微博的她突然感觉后面有东西在挤她,而且还有一名男子在喘息。她感觉身后的男子正用下体磨蹭她。

  艾艾先是打开手机拍照模式,并反转镜头,拍下了这名男子低头的模样。因为手里东西太多,小女生没有抓到该男子。

  小编说法:

  据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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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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