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中“户”之范围浅探

更新时间:2012-12-18 1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入户抢劫”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七年的新《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 容 摘 要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入户抢劫”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七年的新《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官抢劫的;(7)持抢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保险、救灾物质的。这次修改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列为情节严重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且将“入户抢劫”列为首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户”规定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以上应当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适用时,各地又对“户”的范围在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适用上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是与我们成文法国家的“罪行法定”,“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相背的。为更好地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应当对“户”的范围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从立法的本义及目的中分析研究,将“入户抢劫”表述为“在住宅、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宾馆、商店等封闭性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以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入户抢劫 户 范围


    一、传统立法对“入户抢劫”的界定及不足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九七九年《刑法》关于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操作上存在不平衡现象。
    一九九七年三月修订,于同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对一九七九年 《刑法》中对抢劫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做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首种情形。这些规定更加明确,更易于操作。
    但是,作为刑法典,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变万化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新《刑法》地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争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因此当前亟需在最大限度的揭示和反映立法宗旨与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对“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二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最高日,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仅有这一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其理由有三:一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远远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更具权威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更有利于在全国各地、各司法部门中正确、统一实施。二是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范围显得有点过窄;因为现实生活中,为做生意租用房屋的现象更为普遍。把为生意所租的房屋排除在“入户抢劫”的“户”之外,显然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如果认为该司法解释中“为生活租用房屋”一句中就包括“为做生意租房屋”这一现象,那么很明显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在语言表述中存在着漏洞,因为司法实践中必然有人会咬文嚼字支持把“为做生意租房屋”现象排除在“入户抢劫”的“户”的外的,这样必然会造成一些缠讼现象,进而浪费司法资源。三是对机关、学校等特殊场合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仍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论不休的现象。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体会和法学基础理论,谈一下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看法,与同行们商 。
    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有几点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入户抢劫”仅指侵入私人住宅抢劫,如果侵入宾馆、商店、学校、机关、办公室等场所抢劫的,仍应按一般的抢劫罪论处。二是只要行为进入公民有效管理使用的房屋、宅院,包括公民长期或固定生活、息西的场所,即公民自己所有或租借的宅院、房屋,也包括在单位或其它地方固定居住的房屋,就应决定为“入户”。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侵入公民在宾馆、旅社等地方包租的房屋,也应认定为“入户”。四是除上述几种情形外,侵入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和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的帐篷等也应认定为“入户”。如此以来,这些不同认识导致在运用时的混乱。
    二、“入户抢劫”的科学表述探讨
    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准确界定“户”的范围,应立足于“户”字的本意和立法意图、联系罪行法定、罪刑相当等原则,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凡是侵入封闭性场所,包括公民私人住宅、长期租用的房屋、宅院、机关、团体、单位、学校、商店等场所,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列举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的第一种论处。理由如下:[page]

    (一) 从“户”字的本义分析
    《现代汉语词典》对“户”字的解释有三种:门,人家,户头。很显然,第三种含义在此处不能适用;第二种含义在我国当代使用率最高,在人们的头脑中印象也最深,这是许多人凭着固定的习惯性思维方式把“入户抢劫”直观而又狭义地界定为“侵入公民私人住宅抢劫”,而把其他场所排除在“户”外的内原因。
    笔者认为,从《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户”字解释的排列顺序看,“户”字所具有的“门”这一含义不仅没有被取消,而且是作为首要含义存在。因此,刑法中规定的“入户”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也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八种加重情形的第一种规定的范围。可见,“户”字所具有的“门”、“人家”两种含义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情形的“入户抢劫”中都有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任何人都不能毫无理由地舍此或弃彼。因此《现代汉语词典》作为工具书,不仅是汉语字、词释义的权威,也是汉语文字使用的规则。汉语文字作为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汉语词典的释义,而不能离开词典随意改变、取消字、词的含义,综上所述,从“户”的本义看“入户抢劫”中“户”应理解为私人住宅和机关、团体、工厂、宾馆、商店、学校等封闭性场所。
    (二) 从立法本意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中,有的调整实施犯罪的特殊地点,如“入户抢劫”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有的强调国家重点保护的特殊对象,如“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和“抢劫金融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有的强调恶劣的犯罪手段,如“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通过上述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刑法之所以把这八种情形列举出来,规定了更重的量刑标准。是因为这些行为比一般抢劫罪在不同的方面分别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说,社会危害性大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根本原因,对这一现象加大打击力度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之所在。
    在弄清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我们分析、比较以下侵入公民私人住宅和侵入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异同。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表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均等够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 大小。
    有的学者把“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限定为私人住宅的理由是,私人住宅相对来说比较封闭,受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帮助,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行为人的犯罪容易得逞,因而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而宾馆、商店、机关办公室等场所是人员较多,犯罪不易得手的地方,因而不容易受到抢劫的侵害;即使受到抢劫侵害,也很容易得到援助,犯罪不易得逞,固而不需要刑法作特别的规定加以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机关、团体、宾馆等封闭性场所不可能给人以家的安全感;只有安坐家中而遭劫才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心理恐惧,因而把上述几种情形排除在了“户”的范围之外。还有的学者从刑法把抢劫金融机构与入户抢劫并列规定分析,认为“户”字不包括宾馆、商店之类场所。对上述几种观点和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有三:
    首先,私人住宅相对封闭的程度与许多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宾馆等场所相对封闭的程度相近,甚至有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比私人住宅历为封闭。比如,绝大多数农村公民住宅之间仅有一墙之隔,绝大多数城市中公民的住宅都是门对门,仅有一、二米之遥。这些住宅里的公民受到侵害时互通信息、互相援助极为方便,并非有些学者所述那样“孤立无援“。反之,许多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单位大多位置偏僻、远离人口稠密的繁华地带,相对封闭程度远远大于住宅间的封闭程度。这些场所内的公民受抢劫犯罪侵害时,比许多住宅内的公民更难以得到援助,因而犯罪更易得逞,按前述观点推理,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近,有什么理由把发生在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等场所内的抢劫罪排除在刑法加重处罚的范围之外呢?
    其次,如果个别学者坚持的“在不易受到抢劫犯侵害、且很容易得到援助的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抢劫犯罪时,受害人非常容易得到援助,其社会危害性应该很小,就不应当与“入户抢劫”并列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显然这一结论是十分荒谬的。
    其三,私人住宅和机关、团体、单位、学校、工厂、商店、宾馆等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作案地点是否比较封闭,也不在于受害人是否得到援助,而在于这些场所内的安全感更大。住宅、机关、宾馆、学校等安全防范设备牢固、齐全的场所与荒郊野外相比要安全的多,这是公民避免遭受犯罪侵害的最后一道、也是最有效的屏障,应是他们最为安全的“避难港”。行为人侵入这些场所内实施抢劫罪,把被害人逼到了无处可“躲”的“绝境”,使人们失去了最起码的安全感,造成的社会影响比一般拦路抢劫要恶劣的多,当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同时,行为人敢冒很大风险侵入这些场所内抢劫,表明心狠手毒。更加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从这一侧面反映出,在住宅、机关、团体、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公民私人住宅内,还是在机关、单位、学校 、团体、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相同或相近的,都应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同时,这些封闭性场所应当和私人住宅一样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因而应将其纳入“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之中。
    (三) 联系刑法基本原则分析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而没有在句末加一个“等”字,明白无误地规定了适用加重处罚的范围仅仅限于列举的八种情形,没有任何扩张解释的余地。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把在机关、团体、单位、学校等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犯罪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按一般犯罪论处,对行为人就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显然,这样的处罚结果在社会实践中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其次,我国刑法同时还规定了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罪行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决定着刑罚的轻重。有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机关、单位、团体、工厂、商店等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罪与在公民私人住宅内发生的抢劫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或相近的。假如根据某些学者的观点和前述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把发生在机关、学校、为做生意租用房屋等场所内的抢劫罪排除在“入户抢劫”犯罪之外,就必然使人们不得不面对严酷的现实:具有相同或相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很显然这是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在为做生意而租用的房屋内的抢劫案件同样是非常严重的,如果把这些常所内的抢劫案件除出去的话,是很难让公众接受的。[page]
    司法实践有力的证明:只有罪行相当,罚当其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惩罚,才能使刑法充分发挥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等作用,也才能够有效遏制犯罪的蔓延势头因此,可以说,把机关、团体、单位、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界定在“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之内,对发生在上述场所的抢劫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定罪量刑,是有力遏制抢劫罪蔓延,解决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这一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总之,发生在机关、团体、单位、工厂、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的抢劫罪应当适用“入户抢劫”,鉴于当前对此问题理解不一,分歧较大且观点繁多,对司法实践造成较大困难的现状,笔者认为,最高权力机关应尽快对此做出的法律解释。建议表述为“入户抢劫指在住宅、机关、单位、团体、工厂、学校、宾馆、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发生的抢劫犯罪”。对“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以便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为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中“为生活租用”中“为生活”三个字去掉,以扩大该司法解释的外延,更加有力地打击各类严重危害公民财产权利的“入户抢劫”犯罪。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科学修改,将会增强适用抢劫罪的可操作性,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国家的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主编胡康生、李钻成
    (3)《刑法论》法律出版社 主编王勇
    (4)《刑法适用热点难关问题对话》法律出版社 主编赵秉志 肖中华
    (5)《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728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本人为退休人员,签订3年劳动合同,有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被解雇可能有赔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在确定车辆损坏后,如何赔偿对方车辆?
您好,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欠酒钱用香烟抵押,10万,烟流入市场,被公安机关给出??
法律分析: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了解分析案情,提出可行性有价值的意见来决定是刑事拘留还是刑侦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刑事案件一开始因为没有证据定的帮信,然后后面也是因为没有证据又变成诈骗罪,也是证据不足,这个情况保释
法律分析:看守所保释需要多少钱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
婚内财产分割
离婚后房产一般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约定不成的,个人房产无法进行分割,共同房产,应按照份额分割,没有份额或份额约定不明的,则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