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抢劫罪获刑七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更新时间:2015-11-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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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9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做出以上判决。

  海南一男子林某某在酒吧洗手间内用电棒将他人击晕后抢走金项链。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1月19日23时许,林某某与何某龙一起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一酒吧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在该酒吧的洗手间内,林某某见到何某龙,便在其身后手持一根电棒电击何某龙的脖子,接着又拿随身携带的一瓶辣椒水喷射何某龙的脸部,趁何某龙失去反抗能力,林某某用手夹住何某龙的脖子,抢走何某龙带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4299元),后逃离酒吧。2015年4月22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9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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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维律师
蒙维律师
2分钟前
你好这边能怎么帮到你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以下从法律层面为你分析:摩托车处于交警合法控制之下当交警依法将摩托车拖走时,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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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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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前
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协商处理
曹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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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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