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间对一车主实施暴力抢劫,最后还向其注射药水致使其昏倒。日前,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源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黄某军、石某龙、王某华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八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份,黄某军、石某龙经商量去抢劫他人钱财,因人手不够,石某龙叫王某华帮忙。黄某军先购买了陆眠宁、鹿醒宁、针筒、一次性口罩、手套、透明胶带、手机号码卡等作案工具。2014年8月7日,黄某军和石某龙在广河高速博罗路段的一个高速桥洞与王某华汇合,黄某军将装有作案工具的书包交给石某龙和王某华,后3人徒步到达广河高速公路往河源方向的杨村服务区,黄某军将书包里的一次性口罩和手套分给石某龙和王某华,由石某龙和王某华在男厕所内蹲守,黄某军在厕所外面等候,待有合适的抢劫对象就发信息给石某龙。
2014年8月8日凌晨2时许,黄某军发现被害人胡某驾驶一部广本牌理念黑色轿车到杨村服务区停车上厕所时,即发信息给石某龙示意动手抢劫,并尾随被害人进入男厕所。3人在厕所内将胡某控制,并用毛巾捂住其嘴巴。黄某军拿走被害人的车钥匙并与石某龙、王某华一起将胡某抬到轿车里。在车上,石某龙和王某华使用透明胶带捆绑被害人胡某的双手和捂住被害人的嘴巴,黄某军则开车往河源方向行驶。
石某龙和王某华从被害人胡某的身上搜出3000元左右的现金和3张银行卡,然后逼问其银行密码,得知密码后就去取钱,结果因其中两张卡没有钱、另外一张卡无法取钱,最后并未取到钱。当车行至东源县涧头镇乐源村黄屋坝小组村道时,3人将被害人胡某丢弃在路边,驾车继续前行逃离。
走了一段路发现前方无路可走,3人便调头返回,途经丢弃胡某的地方,发现胡某坐在路边,3人于是下车将陆眠宁药水注射到被害人胡某的臀部,致被害人晕倒在地,后3人驾车继续逃离,最后将抢劫的轿车丢弃在龙川县火车站附近。抢劫所得已被3人分赃。
经鉴定,被抢的汽车价值68800元。8月8日6时30分许,晕睡在路边的被害人胡某被村民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黄某军、石某龙、王某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军、石某龙、王某华以暴力方法共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石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黄某军、石某龙、王某华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