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15时许,米易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骑公司电动自行车到米易县攀莲镇某服装店送快递。张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服装店门口(车上插有钥匙)。路人王某发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张某从服装店出来,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马上报警,并将此事告诉公司。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寻找被盗电动自行车。王某将电动自行车骑至米易县攀莲镇某村便道时,被张某的同事高某及妻子发现并拦截。高某及妻子在对王某进行控制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对高某进行打击。高某将王某按倒在地上时,王某从裤包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高某的腹部挥舞。最终,王某被高某及妻子制服。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940元。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是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