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制报》编辑部:
我因为不堪丈夫的赌博恶习及家庭暴力,搬到我姐家另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在这期间的一天,我去单位的途中,我丈夫强行夺走我的手提包,内有4775元公款及手机等物。我大声警告他内有公款,并叫刚好路过的两名同事去追他,却没追上。我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答复是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不予立案受理。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罪?
读者 李艳
李艳读者:
来信已收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答复: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或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罪有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其主观要件是故意,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乘人不备或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你的来信所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对此,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云南法制报 郭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