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一位患有抑郁症的女旅客,趁民警解决纠纷之机,抢走了民警的配枪。好在民警迅速夺回枪支,并和辅警、现场工作人员将女旅客控制。
法院一审以抢夺枪支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4年。
去年7月25日10时许,39岁的女子小满(化名)在北京站二楼第7候车室内,与旅客张某发生争吵,厮打在一起。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民警丁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正当民警丁某处理纠纷时,小满用右手将丁某佩戴在右侧腰间的左轮手枪从枪套内拔出。见此情景,民警立即将左轮手枪夺回并与辅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将小满按倒在地,将其控制。
法院判决显示,小满抢夺配枪时,手枪枪套处于锁闭状态,手枪保险处于关闭状态。
据了解,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慢性病档案,和事后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满于2012年4月被诊断为抑郁症,经鉴定为复发性抑郁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整,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而在庭审时,小满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对此其辩护人同样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满在民警执行职务时,抢夺民警枪支,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抢夺枪支罪。鉴于小满实施抢夺枪支行为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夺枪支罪,判处小满有期徒刑4年。
【发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