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之妻先强奸后同居:几个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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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是某部士官李某的妻子,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韩某是张某任职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已婚,一直垂涎于张某的美貌。一天,韩某趁张某夜晚加班之际,强行在办公室占有了她,并声称如果张某敢告发,他将杀光她全家,如果不说出去,他将很快提拔她。在韩某的威胁下,张某

张某是某部士官李某的妻子,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韩某是张某任职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已婚,一直垂涎于张某的美貌。一天,韩某趁张某夜晚加班之际,强行在办公室占有了她,并声称如果张某敢告发,他将杀光她全家,如果不说出去,他将很快提拔她。在韩某的威胁下,张某先后被韩某强奸十余次。但韩某也给了张某好处,提拔张某任某办公室副主任。尝到甜头的张某后来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二人秘密租了住房并非法同居。此后二者的奸情被张某的丈夫李某发现,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后来韩某喜新厌旧,对张某很冷淡,张某一气之下向某市公安局告发韩某强奸了她。最后某市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有人认为判决太轻,对韩某应以强奸罪、破坏军婚罪数罪并罚。那么韩某到底构成何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韩某在刚开始是构成强奸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案中的韩某刚开始时以威胁的手段强行占有了张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强奸罪。而开始时韩某没有同张某结婚或同居,不符合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经验,“通奸转化为强奸以强奸论,强奸转化为通奸不以强奸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通奸,当女方不愿与男方继续发生通奸关系,而男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定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奸性质,但事后没告发,女方后来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二人通奸或同居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因此,法院是不能以强奸罪追究韩某刑事责任的。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在我国,军队是保卫国防、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而只有确保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才能稳定军心,确保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因此我国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本意是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确保部队的稳定。本案中韩某明知张某是军人李某的配偶而与之发生同居行为,导致这一军人家庭的破裂,情节恶劣,因此,韩某的行为应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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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被同事在车上强奸了,后发展为通奸能告强奸罪吗?
被强奸后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其他人格权力受到侵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这意味着,被强奸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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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天军律师
廖天军律师
53分钟前
您好,出借,出租,出售账号给他人,一般对方拿去实施诈骗,现在要有3个账户才达到立案标准。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需要时间了解,你有时间可以回复
你好,可以的说一下详细情况才能更好的帮你解决
不要轻易缴纳任何费用。一定要查清楚他们的资质再去操作,这样才会安全需要了解情况,你有空可以回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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