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不作为故意杀人

更新时间:2015-07-07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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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了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媒体今天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对备受关注的“医生埋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无法查明被害人死因,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其系不作为故意杀人。据此,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447元。一审宣判后,李今朝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刘业清到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李今朝诊断刘业清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治疗。同年3月31日10时许,刘业清到诊所复诊,李今朝违反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使用规定,向刘业清颈部大椎穴附近注射脉络宁注射液,后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业清实施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后因担心事情败露,李今朝将诊所内监控电源切断,致监控电源烧毁。当天23时许,李今朝驾车将刘业清运至一处工地,并用泥土掩埋。2014年4月1日,李今朝让其女婿将监控硬盘的内容删除,后又指使其子、女婿将监控硬盘销毁。

  2014年5月11日,李今朝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执行逮捕。后因罪名变更,此案被移交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5日,合肥市检察院指控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被告人罪名认定成为此案焦点。

  在庭审中,李今朝辩称,脉络宁是可用于肌肉注射的药物,刘业清到诊所是第三次接受其治疗,三次都在同一部位注射。李今朝认为,刘业清可能是长期疲劳引起的猝死。李今朝的辩护人认为,李今朝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从被害人就诊情况来看,监控视频显示刘业清当日到诊所时行动自如,家人均称刘业清身体较好,无其他疾病。李今朝也供称,刘业清在注射前身体正常,印证证实刘业清在注射前并无异状。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使用说明和安徽省医学会专家咨询意见,李今朝的注射方式属违规诊疗,且在风险系数高的部位违规注射,增加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具备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紧急症状系违规注射引发的可能性。

  法院给出认定被告人不作为故意杀人的三点理由:第一,被害人可能存在违规诊治、自身疾病、违规诊治与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种死因,但被告人均负有救治义务。第二,由于被告人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被告人李今朝的多次供述证实,他发现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时,刘业清并未立即死亡。李今朝自行停止抢救时,不能完全确定刘业清是否死亡。临床上宣告患者死亡,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而李今朝作为一名多年临床诊疗的执业医师,在诊所未配备任何抢救设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仓促简单急救,在尚不能完全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主观判断被害人已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李今朝未及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协助救治,亦未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及时送人至其他医院抢救,仅考虑其个人及诊所声誉、继而藏匿被害人,彻底排除了其他一切被害人获救的可能性,其不积极救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了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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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逃逸致人死亡是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行为吗?逃逸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适用逃逸致人死亡吗?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人对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包括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这并不是说逃逸致人死亡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不能包括在本条文内。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肇事人对逃逸致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仅凭此还不足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还需要有其他原则限制,比如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等值原则以及排他性支配原则等等。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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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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