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4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漏罪。近日,延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5年4月19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发现他另有犯罪行为未被查处。2004年4月30日,张某曾参与一起斗殴事件,张某持砍刀将宗某右臂砍伤,致宗某右肱骨远端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发现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属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外出打工,丈夫找到妻子迷奸未遂,掐死发妻后自杀未遂。昨日,曲靖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永权有期徒刑15年,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1995年冬,江苏省宝应县农民梁永权与黄秀(化名)登记结婚,于1997年生育一子。
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2005年春节后,黄秀借口打工来到曲靖。今年1月28日,梁永权带儿子找到曲靖,发现妻子与曲靖一男子关系暧昧。劝说妻子回家,遭到拒绝。2月8日吃晚饭时,梁永权将部分精神药放进黄秀饭中。晚11时30分许,梁永权溜进黄秀房间,发现她并未昏迷,遂要求做爱并返回老家生活。遭拒后,梁永权动手掐死妻子。案后,梁永权自杀未遂。
曲靖中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权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也有一定责任,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