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01-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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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故意伤害罪正如同其罪名,是犯罪嫌疑人带有恶意的主观进行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一项罪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是可能存在共犯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

  (一)主犯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条法律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主犯的概念,同时,我国刑法学说中的相关学界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案中,一般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情形,即所有犯罪人都是主犯或者是存在从犯与主犯混合的情况,但是绝对不会出现所有犯罪人都是从犯的情况,因为从犯是依附主犯存在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主犯主要是指两种犯罪分子,第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领导、组织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我们所称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往往是犯罪活动的中心分子,犯罪集团由其领导、建立、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人数不定,应根据其在集团中是否起领导作用来确定;第二种是在犯罪集团中的其它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其它非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分类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于主犯的认定标准都是存在着不够详细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操作困难,这样缺乏明确易行量化标准情形的不断延续,使得相关法律规范的实践操作性往往较弱。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共犯,复杂共犯为各共犯人有较为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确定了各共犯人的具体分工就可对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认定主犯的标准为是否起主要作用,而关于主要作用的认定,各学说均没有一个定论,且各学说对于主要作用的认定比较抽象。对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认定更缺少可以参考借鉴的理论。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共犯。而简单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为实行犯,没有明确的分工,其实行行为的多少可以作为明确其作用大小的参考,进而可以作为认定主犯的依据。

  (三)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方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这一定的分类,即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共犯中的认定方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意伤害中的简单共犯即指故意伤害的没有明确分工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以上的实行行为,这就是理论中所谓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各自的伤害行为是在犯罪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各行为组合起来完成了整个故意伤害犯罪。

轻伤害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方式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1、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

  2、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三、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故意伤害罪的罪数是怎样的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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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人属于寻衅滋事。2、但是,由于王造成卢重伤,则对重伤负责,定故意伤害罪;而李仍然是寻衅滋事罪。我的补充: 2011-08-27 18:003、对于多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案件中,除能够查明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外,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的共犯。原因在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案情不同而异,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4、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问:请问,现李被以故意伤害诉至法院,而卢在逃,如果被害人向法院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法院认定李是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可否先判决让李先承担赔偿责任。回答:可以的,被告人应该对被害人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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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 一般是有部分共同的就是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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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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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你好可以说明你的诉求来的啊
唐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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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钟前
从积极还钱的角度,你可以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表明还款诚意。在与债权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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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钟前
小三写的欠条给你是否有效存疑,如果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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