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劝小姑子别到处玩 同事认为其说坏话将其砍伤
更新时间:2015-11-2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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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阿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阿月只有18周岁,并自动投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陈某101831.34元。目前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
陈某是广东省湛江市人,与小姑子小玲在同一家工厂打工。2015年2月,陈某发现小玲常与同事小月到处去玩,甚至夜不归宿,非常担心,害怕小姑子小玲出事。陈某于是多次劝说小玲不要到处跑,不要和有不良行为的人一起玩。阿月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是在说自己坏话,两人大吵一架。
2月5日下午6时,在陈某的建议下,小玲的哥哥也来到工厂。在出租屋里,小玲告诉哥哥和嫂子,自己早已和阿月商量好,等2月8日发了工资就一起去苏州打工。经过劝说,小玲答应哥嫂不去苏州了。与此同时,小玲透露,阿月曾向她借了300元,要找对方拿回来。于是陈某与阿月约定下班后在工厂门口见面。
但下班后,阿月并未在厂门口等陈某,陈某再次打电话给阿月,两人就又约好在阿月住处见面。不久之后,小玲和哥哥赵某、嫂子陈某搭乘摩托车来到阿月住处附近,发现阿月与高某已在路边等着。双方见面后还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阿月从路边垃圾桶拿出事先藏好的西瓜刀,砍伤陈某的头面部、左前臂、左手无名指、左小指、右手背。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六级。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阿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阿月只有18周岁,并自动投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陈某101831.34元。目前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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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喝醉酒后到哥哥家闹事,辱骂哥哥嫂子拿刀还要砍人,请问如果爸爸起诉哥哥,哥哥会不会被判刑
您好,关于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导致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事喝酒后闹事持刀伤人我夺刀将其砍伤怎么判
打架砍伤人,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具体法律适用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