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5岁的宋某贺是安徽亳州人。2013年11月16日,因听信他人称张某红在背后说其坏话,他带着手下工人“小梅”、“小肖”、“老四”(另案处理)等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海口龙华区椰海大道畅通停车场旁的河南羊汤烩面馆,找到正在该处和马某芳、陈某光一起吃饭的张某红理论,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宋某贺及其工人用啤酒瓶将陈某光打晕,致陈某光臀部被啤酒瓶玻璃扎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今年2月5日,宋某贺主动投案,并支付4万元赔偿陈某光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陈某光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