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刀讨债划伤对方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7个月

更新时间:2015-10-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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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原本是对方欠了自己的债,然而威远男子龚某却一时“糊涂”,带着刀子去找对方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执时,龚某将对方划伤。这下原本因为对方没有还钱自己是受损方的龚某,却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和“不懂法”而触犯了刑法。威远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龚某为1968年出生,威远黄荆沟镇人。2015年2月5日下午3时许,龚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到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找到正在打牌的余某,因为余某一直欠着他钱不肯归还,龚某便要求余某还钱,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殴打。后在相互抓扯中,龚某用水果刀将余某的右额及左手划伤。龚某见出了事,随即便逃离现场。后经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右额部刀伤属于轻伤一级,左手刀伤属于轻微伤。

  随后龚某被警方抓获。在法庭上,龚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无异议。龚某供认称,事发前,他喝了酒。当看见对方被自己用刀划伤流血时,他突然感到害怕,于是拿着刀子跑了,之后在威远城北派出所旁边被警察抓获。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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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你说的新的法律法规具体是什么?
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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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您好,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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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您好,很有可能涉及AB贷,建议您谨慎考虑
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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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钟前
您好,民政部门因查出父母银行有钱而取消您儿子的低保待遇,这一做法很可能是合理合法的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3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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