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泰来县YY镇XX村村民关明家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喝酒,后因琐事孙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关明家房东侧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孙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左眼打伤,致刘某某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眼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后手术摘除(一侧眼球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五级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医院附近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某致被害人五级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筹款、借款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分期给付赔偿款、并取得刘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同时根据泰来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缓刑的评估意见,对孙某某可适用缓刑。案发后孙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垫付先期医疗费用,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综上,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