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了一下女同事的手,这原本是一件小事,不想却引来一场打斗。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籍男子樊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樊某某和叶某某、邱某原本都在东兴区临江路一家西餐厅打工。2014年11月26日下午5时许,樊某某在该餐厅厨房门口触碰了叶某某(女)的手臂,引来女孩的男友邱某的不满。樊某某与邱某两人随之发生口角,后樊某某用吃饭的瓷碗将邱某的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邱某头部、面部损伤属轻伤。
2015年4月3日,樊某某被云南省昆明铁路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樊某某家属赔偿邱某损失共计25000元,取得了邱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