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991年生。2015年1月1日1时许,王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某灯饰公司在建工地22楼地面,得知被害人王某荣捡拾其丢失的人民币100元,向王某荣索要遭拒绝后,遂持钢管连续击打王某荣的腰部致伤。当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荣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