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田某、杨某都在三原某菜市场销售蔬菜,几人摊位离得不远。
田某、杨某的菜价比王某的略低几毛钱,因此,很多市民都去他们俩那里买菜。见此,王某有些不高兴,“你俩这是故意欺负我,把价钱压低,和我抢生意。”
看着自己的生意一天比一天差,王某烦闷不已。2014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王某带着一身酒气,拿着菜刀气势汹汹地找到正在批发蔬菜的田某,“你当我好欺负呢?”紧接着,王某朝田某的左胸下部砍了一刀,又用刀背在其左腰砍了一下。田某的妻子杨X见状,连忙过来阻挡,王某又用刀背在杨X右脚脚踝处砍了一刀。
附近菜农见此情形,急忙报警,王某被赶到的民警控制,田某和妻子也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自愿赔偿田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田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原谅。
案件经检察院公诉到法院,4月8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