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80后的年青人同桌吃饭,因琐事发生争执。钱某一气之下,一酒瓶砸向了张某,将张某眼睛砸伤。案发后,钱某非常懊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元,取得受害人张某的谅解。3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钱某受朋友邀请在本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一饭庄与被害人张某同桌吃饭,期间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钱某的朋友发生争执续而引发撕打,撕打过程中钱某拿起饭桌上的酒瓶将被害人张某的右眼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程序为轻伤一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将60000元赔偿款交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因故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致伤,造成张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钱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从轻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