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沈乙、沈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甲、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3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沈乙家“媳妇”王某放的羊吃了刘某家地里的萝卜,刘某因此与沈丙、沈乙发生争执,随后刘某打电话叫来其夫沈甲。沈甲到达现场后与沈丙、沈乙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沈丙、沈乙将沈甲、刘某打伤。经巧家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甲的损伤为轻伤,刘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沈甲先后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等处治疗30天,沈甲的伤经巧家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云南昭通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刘某的伤经巧家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乙、沈丙共同故意伤害沈甲、刘某身体,致沈甲轻伤、刘某轻微伤,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受害人身体健康,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