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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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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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左眼被打伤,意思我要是打劳动仲裁的话就报警并把当天我打小偷的录像作为证据控告我非法拘禁罪,请问我该怎么做呢?
对于你抓捕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参照下面的解释。
为了防止正当防卫这项权利被滥用,我国刑法在赋予这项权利的同时,又明确了行使这项权利所应受到的限制条件,即必须有现实的危害发生,且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如果在抓捕过程中小偷反抗,这时就从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了,犯罪性质就变了。如果小偷没有反抗,对小偷实施殴打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小偷虽然是犯罪,但最终应以法院认定为准,即使他偷钱了,也不能殴打。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该规定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处于“试行”阶段,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此外,时间界限问题在确定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求持续一定时间,在什么情况下要求拘禁时间较长,以及需要多长时间,目前还没有全面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