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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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张红因与本村村民刘志、刘军有纠纷,2005年11月28日14时许,张红又至刘志家吵闹,因刘志不在家,便认为刘志故意躲避,遂将刘志的孙子刘宝宝抱到村东大桥上,将刘宝宝的衣服脱掉扔到河中,并用携带的眉夹子刺伤刘宝宝的臀部。公安干警和群众到场后,张红

[案情]:被告人张红因与本村村民刘志、刘军有纠纷,2005年11月28日14时许,张红又至刘志家吵闹,因刘志不在家,便认为刘志故意躲避,遂将刘志的孙子刘宝宝抱到村东大桥上,将刘宝宝的衣服脱掉扔到河中,并用携带的眉夹子刺伤刘宝宝的臀部。公安干警和群众到场后,张红以“如靠近,就将刘宝宝攘死扔到河中”等语言来阻止解救,并要挟刘志、刘军出来解决纠纷。至17时40分许,公安干警将刘宝宝解救出来。经法医鉴定,刘宝宝臀部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红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挟持张宝宝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为由提起公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忧虑,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被非法拘禁或者被绑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随时会遭到侵犯,在这点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上,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而对其目的、动机在所不问,只是作为量刑的情节,不影响定罪。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且此目的对被害人来说比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更加直接,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手段,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人质型”非法拘禁。他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其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其所谓“人质”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被告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而绑架罪中的“人质”则大都和被告人没有往来,甚至不认识。绑架罪的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政治目的等。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非法拘禁罪。

本案是一起明显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张红由于没有找到刘志恼羞成怒,遂将刘宝宝劫为“人质”,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具有的特殊关系,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刘志出来与其见面解决民事纠纷,我们没有理由将这种要求归为“非法”要求一类。综上,被告人张红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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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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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这得看合同里对“两个半月”租金结算方式有无明确约定。要是合同有明确按两个半月算租金,那就交两个半月的
晚上好,这个情况是需要配合的
很难又花多钱,怎么被骗。什么情况,什么。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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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有时候问题没人回答可能是问题不够清晰明确,也可能是提问时间不太合适,大家没及时看到。你可以把问题再详
您好,请您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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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钟前
先和学校商店领导心平气和沟通,了解不让家属做的原因。要是因为误解,就把情况解释清楚消除误会;若因规定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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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首先得看合同里对退费是咋约定的,若有退出不收费条款,他们让你交第一期学费就没道理。你可把之前他们承诺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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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钟前
若账号因违规被限制实名认证,先查看限制通知里的违规原因,按指引完成整改。若违规轻微,完成整改后等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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