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行为作入罪处理要分情形对待。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目前有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此项规定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作入罪处理,即将放高利贷的行为理解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界定为各种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强调主体的特定性,对于民间个人所实施的高利贷行为,并没有明确纳入到刑法打击范畴。
另外国务院所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四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目前在实务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该规定应该与刑法修正案(七)作同一理解,其非法发放高利贷的主体主要限于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地下钱庄。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应取缔高利贷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但由于该通知并不属于国家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应成为入罪的依据。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高利贷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在国家对于法律的制约中,对于刑事犯罪的事实会严厉许多,所以在面对高利贷非法拘禁罪的标准达到一定的时间界限即可,如果您还有那些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