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纯的卖淫、嫖娼都不构成犯罪,属于违法行为,被抓后将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可知,在刑法中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有四种情形,无论成立哪种情形都涉嫌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而被认定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所要接受到的处罚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因此,希望各位朋友不要被一些不法的诱惑冲昏头脑,遵纪守法才是正道。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