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执意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设置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客。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旅馆业、饮食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扥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刑法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对被组织者实施强迫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如果被强迫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应将组织卖淫罪及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