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影响恶劣的特大淫秽色情网站“色魔堂”案近日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宣判,网站三名主要涉案人员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八个月。第二被告人、18岁的在校大学生王某因羁押期限已满八个月,法院同时宣布对王某予以释放。
2005年7月20日,个体维修户黄某在自己的居住地,通过互联网,帮助其网友“AK”(姓名不详,在逃)创建了一个叫“OYOY色魔堂”的网站(主服务器在境外)。黄某自己任网站管理员,负责技术维护。网站采取等级积分的方式吸引会员,主要发布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图片及文章,供注册会员浏览、下载。截止到案发时,该网站共有注册会员2.7万余名。
2005年8、9月间,不到18岁的山东某大学在校学生王某在自己的家中登录了“色魔堂”网站并注册为会员,不久升任“巡查”,他以“静候轮回”的网名发布淫秽图片共计1010张,累计点击数达1.7万余次。而河南省郑州市当时是巡防队员的樊某也在家中登录了这个网站并注册成为会员,20岁的樊某以“百事可乐”的网名发布了336张淫秽图片,累计点击数达1.5万余次。
庭审当中,王某、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黄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庭后,他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悔罪书,表示认罪。
采访手记
大学生使用互联网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构成了当前此类犯罪的一个鲜明特点,这与大学生更容易、也更经常使用电脑的现实状况密切相关。
该案审判长、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刘毅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大学生、有医生甚至有公务员,他们的学历都比较高,但他们对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就像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大学生王某一样,他们对传播淫秽物品罪认识不够准确,简单地认为没有牟利的故意就不会犯罪,认为既然只是娱乐,不是为钱,那么在网上传播淫秽的东西就不犯法,只是封掉IP地址或是网站、聊天室。这一模糊的认识往往导致犯罪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两条罪名。第三百六十三条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有牟利的故意,要得到钱才会构成犯罪,而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项罪名不以牟利的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传播了,而且传播数量达到了规定处罚的标准(如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等等)或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刘庭长表示,网络中存在太多的诱惑,作为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学校都应当增强对网络不良信息毒害的认识,增强网络法律意识,防微杜渐,以避免大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滑入犯罪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