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正的妻子拉马么力火与阿尔莫子作(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尔莫子作联系货源,拉马么力火邀约俄地拉沙、李由(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正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由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正驾车同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正加速逃跑,中途让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
2007年,被告人李正与被告人马莫成美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莫成美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乘坐长途汽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在昆明市办理了托运至西昌市的手续。同年10月2日,马莫成美到西昌市提货时被抓获,李正、则日土亦在孟连县被抓获。次日,在马莫成美的指认下,公安人员从其托运的编织袋内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721.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正贩卖、运输海洛因2107.5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且负案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正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马莫成美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5起案件中被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罪犯朴哲成、李明德、张炳来、王成永、林兴、李正日前被执行死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河北保定容城“艾滋女”案有了新进展。日前,该事件始作俑者,闫德利前男友、北京籍男子杨勇猛因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被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
“艾滋女”网上自曝
2009年10月中旬,“闫德利”突然在网上火起来。一个名为闫德利的博客,在网上称自己曾经卖淫并患艾滋病,公布了大量闫德利的艳照,及引发媒体热炒的近300个“嫖客”电话号码。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报案至容城县公安局。
随后,河北容城县疾控中心、保定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闫德利血液HIV抗体阴性,未感染艾滋病毒。
10月23日,“艾滋女”事件随着警方公布嫌犯落网的消息而真相大白。炮制“艾滋女”、“嫖客号码”及散发淫秽印刷品的是闫德利的前男友杨勇猛。
>>调查
前男友蓄意报复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杨勇猛与闫德利在北京认识后恋爱同居。其间,杨勇猛用相机拍摄了闫德利裸照和两人的性爱视频。2009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并要求杨勇猛将裸照及视频删除,闫家人亦反对两人继续来往。
同年8月,杨勇猛将闫德利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制成宣传单,两次来到闫德利原籍,以闫德利的居住地为中心向周围散发,对闫德利及其家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之后,杨勇猛在互联网上申请QQ号码、开通博客、登录贴吧,以闫德利的名义将裸照、性爱视频截图和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并编造闫德利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当“小姐”卖淫、患有艾滋病等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杨勇猛还公布了自己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德利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杨勇猛还用两个手机号码以闫德利名义多次向闫德利的亲朋等人发送闫德利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
>>判决
侮辱诽谤判刑3年
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露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一审判决中,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