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判团伙跨国贩毒案 2主犯被判死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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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培林、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19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宣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培林、王尚江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洪伟、钱希平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慧等4人无期徒刑,判处郭坤、陈云强等
4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培林、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19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宣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培林、王尚江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洪伟、钱希平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慧等4人无期徒刑,判处郭坤、陈云强等

4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培林、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19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宣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培林、王尚江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洪伟、钱希平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慧等4人无期徒刑,判处郭坤、陈云强等9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另有2人被判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6月份,高洪伟在云南省景洪市认识了老挝国籍人杨慧。通过杨慧的介绍,在勐腊县与陈培林(老挝国籍)认识。2005年3月,陈培林先后四次从老挝国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勐腊县。通过杨慧联系,蒋得伟(在逃)、魏世文(在逃)与王尚江、高洪伟、钱希平等人在勐腊县向陈培林购得海洛因7公斤,分别由王、高、钱、李、魏等人运输到广东省,由曾佑平、彭强、郭坤等贩卖。

  2005年4月初,杨慧电话联系高洪伟与陈培林交易毒品,公安机关于同月10日在景洪车站将杨慧抓获。2005年4月10日,陈培林和陈云强携带海洛因3.2公斤,从勐腊县磨憨口岸自老挝国再进入中国境内。陈云强送毒品前往勐腊县金桥大酒店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陈培林及其他毒贩先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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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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