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奎文法院审结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江平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05 年 10 月一天下午,马某给被告人江平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在谈好交易地点和价格后,被告人将冰毒交给其
女友寇某转交马某。当天下午 17 时许,寇某在四平路肥牛大世界门前将 1 克 冰毒交给马某,并收取购买毒品款 500 元。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5 年 11 月 23 日 19 时许,被告人江平携带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一宗与其女友从青岛返回潍坊时,在济青高速公路清池口,上述毒品被当场查获。当晚 22 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江平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查获冰毒、 K 粉、摇头丸等毒品一宗。上述毒品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有 58. 9 克 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平贩卖毒品,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五十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