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法院 审结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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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奎文法院审结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江平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05年10月一天下午,马某给被告人江平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在谈好交易

近日,奎文法院审结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江平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05 年 10 月一天下午,马某给被告人江平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在谈好交易地点和价格后,被告人将冰毒交给其
女友寇某转交马某。当天下午 17 时许,寇某在四平路肥牛大世界门前将 1 克 冰毒交给马某,并收取购买毒品款 500 元。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5 年 11 月 23 日 19 时许,被告人江平携带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一宗与其女友从青岛返回潍坊时,在济青高速公路清池口,上述毒品被当场查获。当晚 22 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江平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查获冰毒、 K 粉、摇头丸等毒品一宗。上述毒品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有 58. 9 克 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平贩卖毒品,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五十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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