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肖苍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肖苍旺分两次雇佣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
6月8日,肖苍旺雇佣汽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对肖苍旺倾倒于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地面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约7.5mg/m3、氟化氢约11mg/m3,分别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肖苍旺倾倒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V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6月16日,公安部门在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肖苍旺当场抓获。被告人肖苍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苍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肖苍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日前宣判: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武汉市洪山区原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这项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方等人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法院认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化工废弃物流入农田、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考虑到王华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同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