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8-3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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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要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批,并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采,如果非法开采,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非法采矿罪的概述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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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挖土卖土立案标准有什么
非法取土立案的标准:看取什么土,如果是普通土壤,不倒卖转让,涉嫌行政违法,但一般不构成犯罪,将不会立案。但是,如果是国家矿产资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涉嫌非法采矿,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和其他矿区范围内采矿具有重要价值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受相关法律处罚。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如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法采沙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采矿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