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方法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冒充军人和人民警察进行犯罪活动的条款有好几个,对相关犯罪的处理方法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刑法分则中,有三个条文分别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刑法第263条规定,如果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处和死刑的范围处罚。
二、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三、刑法第372条规定,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撞骗的,则定性不一样。
四、如果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不同,前者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