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量刑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量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要把握以下几点:
本罪既遂、未遂及预备形态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关于未成年人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
境外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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