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持刀伤人后私了 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更新时间:2015-09-12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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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某与歌厅及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但由于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810,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通山县某歌厅唱歌时,因敬酒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所在包厢的人发生冲突,被人劝开后,王某某认为自己吃了亏,将歌厅台吧玻璃推倒致14瓶红酒摔破,后又将徐某某砍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某与歌厅及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但由于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810,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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