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多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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