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志用标志或者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志用标志或者警械。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个。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281条的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