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案例介绍:1月21日,县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元。此前,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温州地区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的案件。
2004年2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夏某、朱某、陈某(均已被判刑)等19人合伙“做庄”,在我县三魁镇战州村下溪坪夏某家房前的平地上搭棚设立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牌九”和“花会仔”等赌具,由夏某经手从中抽取“头钱”达26280元,并以合股做“花会仔”庄的形式营利达94670元,获利总额达120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为何最终没有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呢?本案经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而开设赌场罪是第六次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开设赌场罪的最高法定刑较第六次刑法修正案前赌博罪最高法定刑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故此,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