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被告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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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法庭两次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郭开诚、周小松近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据介绍,现年29岁的被告人郭开诚,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浙江省杭州市蓝天自动化

经过法庭两次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郭开诚、周小松近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

  据介绍,现年29岁的被告人郭开诚,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浙江省杭州市蓝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现年24岁的被告人周小松,高中文化,被捕前系浙江省杭州市蓝天自动


化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份,被告人郭开诚在杭州市蓝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总经理余春荣(在逃)的指使下,编制了一套定时停机程序,并将该程序用电子邮件发送到被告人周小松的
笔记本电脑中,同时电话告知周小松如何安装和操作等技术性问题。被告人周小松利用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临海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安装、调试该公司向蓝天公司购买的聚氯乙烯自动化生产设备之机,于2005年1月17日将该停机程序输入到生产设备控制系统内,并设置了“预付款已用完,请与蓝天自动化公司联系”的警示语,以索取货款。

  2005年2月1日,该自动化控制系统停止运行,使总投资1.5亿元、年产6万吨聚氯乙烯产品的自动化生产线停产58小时,后临海公司电汇蓝天公司120万元货款后,蓝天公司才派技术员周小松将该停机程序解码,造成临海公司因停产遭受经济损失12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临海公司年产6万吨聚氯乙烯计算机控制系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郭开诚、周小松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进行修改、增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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