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国早报》报道广西柳江县女中学生被逼“卖处”一案,由该县法院审理后于大年三十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分别因犯强迫和引诱、介绍卖淫罪及窝藏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9月间,无业青年韦恒贝和辍学后浪荡社会的未成年少女阿香、阿玲、阿当、阿凤(4人均为化名)等5人,先后到柳江县某镇两所中学找到7名初中女生,将她们骗至县城拉堡镇两家私人旅社,以殴打和威胁的方法,强迫引诱女生“卖处”,其中3人受害。
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涉案人员韦恒贝、阿香、阿玲、阿当和阿凤等5人,向一掷千金“买处破红”两名老板罗明超及覃连强索取费用,负罪外逃。罗及覃分别给他们提供了现金及手机,帮助他们外逃。而罗明超及覃连强后来则投案自首。一个月后,逃跑的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
去年11月3日,柳江县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包庇罪批捕罗明超及覃连强;以涉嫌强迫他人卖淫罪批捕韦恒贝、阿香、阿玲。阿当、阿凤两人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送教养。
今年1月21日,法院对5被告正式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韦恒贝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阿香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阿玲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覃连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罗明超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2年12月,杨某因故和人发生纠纷后将他人杀死外逃。杨某逃到外省其一亲戚张某处,将自己杀人的情况告诉了张某。张某在明知杨某系逃犯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窝藏杨某月余,并电话告知杨某的母亲让其前来探望杨某。杨某的母亲在探望杨某并给其钱财后,又打电话告知了在广东打工的王某,让王某为杨某办一张假身份证。王某在明知道杨某系逃犯的情况下,仍为杨某找了一张他人的身份证,致使杨某得到他人的身份证后外逃,至今未归案。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母亲构成了窝藏罪是毫无异议的。但对王某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定包庇罪,理由是王某在明知杨某时逃犯后,为其提供了假的身份证帮其逃匿,属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中的“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因而构成本条规定的包庇罪。
第二中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窝藏罪。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还包括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本案中王某为杨某提供他人的身份证行为,也属于帮助杨某逃匿的行为。因此应该定窝藏罪而不是包庇罪。
窝藏罪、包庇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侵犯的客体都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行为客观上都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窝藏、包庇的对象都是犯罪的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窝藏罪表现为替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嫌疑犯本人。包庇罪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来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如伪造、变造证据、伪造、破坏犯罪现场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狠心男砍断女友双手领刑15年 母亲资助儿子逃跑同获刑
“员村砍手案”一审判决,帮助儿子逃跑的余凤英因窝藏罪同时获刑
只因提出分手,年方21岁的湖南女孩小丽被男友将双手齐腕砍下,此事曾一度震惊社会各界(本报8月24日曾有报道)。前日上午,砍断女友双手者成建华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事发后先资助儿子逃跑后又劝说儿子自首的母亲余凤英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两人均因自首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