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沉船案宣判 4官员玩忽职守被定罪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律之星郑州消息:12月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去年“6·22”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中4名责任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东、韩德全、张水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牛冬

  法律之星郑州消息:12月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去年“6·22”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中4名责任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东、韩德全、张水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牛冬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济源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成立于1999年11月,属济源市交通局下设机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港航局是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市水域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检查纠正违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通告,实施船舶技术监督检验,组织实施水路运输等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案发时,卫东任济源市交通局副局长、港航局书记,负责港航局全面工作。韩德全任港航局副局长,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抓局运输安全科及小浪底港航管理处工作。牛冬明任港航局副局长,兼交通航运中心经理,分管交通航运中心(事业编制,企业性质)工作及船舶经营,全面负责航运中心和码头管理工作。张水平任港航局港航管理处下设的小浪底库区桐树岭港监站负责人。港监站负有贯彻国家海事法规,负责辖区安全工作,执行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监督船舶配齐设备,保持适航状态,按章航行,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等职责。实施现场签证,要求查验船舶、船员有关证书和技术文件,检查船舶安全设施、载客情况等。

  2004年6月中旬,河南省小浪底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济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沁)河防汛办公室先后发出通知,明确从6月19日至7月14日小浪底库区进行第三次调水调沙,要求调水调沙期间全面停止水上旅游活动,严禁旅游船只在库区内航行。港航局接到通知后,告知了卫东,卫东安排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有关预案、通知,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对调水调沙期间要求封航均已知悉。

  2004年6月19日港航局下属的小浪底库区桐树岭码头封航。6月20日10时左右,卫东在电话中向牛冬明、韩德全表明了船该跑就跑的意见。随后,韩德全即打电话通知小浪底港航管理处处长白本民船该跑就跑,白本民通知了桐树岭码头港监站负责人张水平,桐树岭码头航运站也接到了桐树岭码头开航的通知并征得了牛冬明的同意,桐树岭码头当日10时后即开始通航。

  2004年6月22日下午4时10分至4时45分,开封市兴化精细化工厂129名职工,由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分乘“明珠岛一号”、“明珠岛二号”(所有人为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人为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4级以上风禁止航行,核载58人,实载68人,要求配备船员最少3人,实有驾驶员1人)游船,从桐树岭码头出航,到黄河小浪底景区黄河三峡游览(系长航,规定出长航最晚时间是下午3点)。出航前,航运中心下属的桐树岭航运站不履行管理责任,没有提前售票、开具派船单和检票,桐树岭港监站张水平等放弃职责,没有对船舶的船员配备不足、乘客超员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管,不办签证,而在游船出发以后,由游船工作人员刘东武,到桐树岭航运站,隐瞒出长航及乘客的实有人数,补办了30余张中航船票和派船单。“明珠岛二号”船从黄河三峡返回途中,遇到了气象台未预报的雷暴、阵雨、大风天气,加之,驾驶员操作不当,于19时54分,在距桐树岭码头约7公里处发生倾覆,致使20人溺水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万元。

  另查明,2005年7月1日,牛冬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行为。

  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身为负有港航监管之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调水调沙期间不允许船舶出航,却不落实禁航规定,为了经济利益,反而允许船舶开航,引起明珠岛二号违规出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在与船舶配员不足、载客超员、管理混乱、操作不当等因素的结合下,致使该船在航行中发生了特大沉船事故,造成了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作为主持港航局全面工作的被告人卫东违规授意开航,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对下属工作人员的不尽职守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主抓水上港航行政管理工作的被告人韩德全,不履行禁航期间的安全监管职责,反而接受被告人卫东的违规指示并指示下属开航,对下属主管的工作人员放弃港监职守,没有发现明珠岛二号配员不足、载客超员、及违规出长航等未尽港监职责的行为监管不力,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牛冬明接受被告人卫东的违规指示并允许下属船舶运营,其虽主要负责交通航运中心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主管水上港航行政管理工作,但作为港航管理局副局长,仍具有协助履行港航局的港航监督管理的概括性职责,对其下属主管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明珠岛二号配员不足、载客超员、及违规出长航的行为负有协助港监不力的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直接负责港航行政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张水平,接受上级违规开航的指示,并放弃港航监管职守,对明珠岛二号配员不足、载客超员、及违规出长航(遭遇突发天气变化)的行为未予检查监督,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事实、情节,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卫东、韩德全、张水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牛冬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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