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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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梁思奇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0年10
作者:梁思奇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0年10

作者:梁思奇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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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如何界定?针对的是那类工作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是怎样的量刑。主要是针对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仅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是一个酌定的情节,不过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好定义,一般不会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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